同环发【2021】第008号
关于发布《太阳成集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》的通知
全院各单位:
《太阳成集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》经2021年3月5日-2021年3月11日公示无异议,2021年3月15日第7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太阳成集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
15vip太阳成
2021年3月15日
太阳成集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15vip太阳成章程》、《15vip太阳成学术委员会章程》、《15vip太阳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集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(简称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”),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设立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
第三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简称“学位评定分委会”)是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等学位事务决策机构,负责本学院所设学科/专业学位的评定、授予等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-19位委员组成,任期一般为4年,设主席1人,副主席1-3人;主席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地位较高、有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专家担任;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学位点、专业学位点上的德高望重、治学严谨、学术造诣深厚、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;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委员中应有跨院系学科、专业学位点的代表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与变更;如委员在任期内退休、辞职、离职、工作岗位变动、不宜担任等情况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,报党委会议审议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,通过校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,学校公布调整名单。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秘书1名,负责学位事务日常工作。
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委员会(简称“学科委员会”)、资源与环境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(简称“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”)两个专门委员会。
第五条 学科委员会一般由5-13位成员组成,任期一般为4年,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3人;主任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。
学科委员会原则上由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、市政工程二级学科所辖研究方向领域内的德高望重、治学严谨、学术造诣深厚、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教授、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;学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与变更;如成员在任期内退休、辞职、离职、工作岗位变动、不宜担任等情况,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,通过校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,学校公布调整名单。
第六条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-13位成员组成,任期一般为4年,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3人;主任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。
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应由专业学位点内的德高望重、治学严谨、学术造诣深厚、具有实践职业经历、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副高或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;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中应有跨院系专业学位点的代表。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与变更;如成员在任期内退休、辞职、离职、因工作岗位变动、不宜担任等情况,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,通过校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,学校公布调整名单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
(一)制订所辖学科学位点、专业学位(领域)点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和实施办法;
(二)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,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;或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,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;
(三)审批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;
(四)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、异议、学术不端等事宜;
(五)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章制度;
(六)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;
(七)授权和委托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。
第八条 学科委员会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
(一)制订本学科学位点、专业学位点(含工程专业学位专业领域方向)的发展规划,制订公司产品方案;
(二)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;
(三)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团队格;
(四)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。
第十条 学位秘书应当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,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。
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;会议召开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。会议的重要决定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,不得采用通讯、委托投票的方式;会议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,会议特殊事项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。
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遇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决定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,可授权主席和副主席会后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做出决定;协商后做出的决定须在其后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通报。
第十三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,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,可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、意见和建议;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,但没有表决权。
第十四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,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,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请假。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。
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内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时,委员应主动提出,会议主席视情况决定当事委员是否回避、是否有投票权。
第十六条 学科委员会、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议事方式参照本章规定。
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切实履行职责,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,充分享有建议、咨询、表决、监督等各项权利;委员有保密义务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,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,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;学科委员会、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
第十九条 会议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和纪要;会议的纪要、表决票、表决结果(经会议主席签字)等材料要存档和备查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。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章程的修订工作,本章程修订稿经15vip太阳成学术委员会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15vip太阳成公布。
第二十一条 章程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太阳成集团
2021年 1 月 4 日